“被告人高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不适合继续羁押。”日前,济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对在押人员高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被采纳。
此前,济阳检察院执检科派驻看守所干警在对高某进行谈话时,得知其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驻所检察官遂对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立即与县法院刑庭进行沟通,并征求受害人的意见,调阅案件材料,和管教民警及同监室在押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到高某服从监管,被害人谅解高某行为,遂按照程序向法院提出对高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济阳县看守所属于A类所。为确保监管安全,保障在押人员人权,对于逮捕后的在押人员,县检察院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向其告知权利,主动与看守所、办案机关对接,就其所涉案件的社会危险性、进展、证据固定等情况进行了解,充分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做好羁押风险审查工作。自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来,该院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0件80人,被办案机关(部门)采纳79件79人,无一发生涉检矛盾,且变更强制措施后的人员均能做到遵纪守法,随传随到,保障了诉讼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报记者刘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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