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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管治酒驾出新招一人酒驾 同车同桌受教育

来源:桂林晚报 2017-07-18 10:58   https://www.yybnet.net/

武汉警方开展查酒驾工作。(资料图)

酒后驾车,司机受罚之外,同车乘客乃至同桌饮酒者,均将视司机违法情节轻重,接受现场教育、1小时深度教育两种形式的处理。近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一项新政,引发争议。

支持者看来,武汉交管此项政策,具有威慑性,或将对酒驾现象进行有效遏制。而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政策会无限加大同桌同车人员的责任。14日,记者从武汉多个交巡警大队处确认,上述新政已于即日起实施,系针对酒驾致事故多发的现状而设,目的是为宣传教育。

14日,武汉市公安交管局回应记者称,此举是为加大对醉驾的打击、教育力度,关于具体执行的举措,目前仍在研究当中。

●一人酒驾多人将受教育

湖北当地媒体报道,武汉市公安交管局近期出台一项新举措:酒后驾驶“同车、同桌”将要接受处罚。其处罚机制分为两个档次,包括对查获的酒驾违法情形,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对“同车”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对于查获醉驾的,一律将“同车”、“同桌”人员送“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

一人酒驾,多人受罚,武汉交管此次新政引发关注。多名武汉市民告诉记者,武汉市区内近期加大了对酒驾现象的处罚力度,多个路段均能见到执勤交警。一名在武汉工作的公职人员向记者透露,自己身边尚未有人因司机酒驾,而受到交警连带教育。不过,其同时表示,此项新政力度过大。

14日上午,记者咨询武汉多个交巡警大队,确认新政属实。此外,武汉市公安交管局确认,即日起武汉市范围内,涉酒后驾车,同车和同桌者均会受到交通安全教育。

武汉市汉南区交巡警大队一名民警告诉记者,新政目前已经开始实施,预计将实施“很久”。其表示,新政的制定中已经考虑到不同的情形,因此对酒后驾车和醉驾作出不同的处理。上述民警称,出台此项新政,系因酒驾事故危害性较大,而对同车和同桌者均提出处罚,也是“尽量起宣传教育作用”。

●回应称尚未制定实施细则

14日,武汉市公安交管局回应记者称,“一人酒驾,多人受罚”新政,是为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打击教育力度,关于如何对同车、同桌者开展教育,以及采用何种教育形式等问题,具体举措目前还在研究当中。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宣传处一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对于具体的处罚形式,尚未有专门的规定。“因为是最近才提出来的,对于怎么实施、采取哪种方式进行教育,目前还正在研究。哪怕是进行教育,也要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持,而且要考虑采取哪种方式当事人能够接受。”

上述负责人称,关于针对同车或者同桌者的教育,是采取集中教育还是个别教育,进一步方案仍在制定中,也将是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种声音认为,武汉交管此次新政,堪称史上“最严厉酒驾处罚措施”,而其推出的原因,与武汉市内涉酒驾案件数量较多有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上述负责人否认这一说法。其表示,近几年来,武汉因酒驾、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下降幅度是非常大的”,而出台这一新政的原因,是鉴于酒驾、醉驾对社会的危害很大,“所以持续打击。”上述负责人同时强调,这一举措更多是在教育层面,并不仅仅是处罚。

■律师说法

交管处罚应区分同车、同桌人对酒驾的态度

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看来,尽管武汉交管部门强调其对同车或同桌者的处理,是教育而非处罚,但由于这种教育带有强制性质,实质上仍是处罚的变体。

易胜华表示,类似处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际缺乏法律依据,“勉强能够关联的是刑法上的共犯理论,但是,如果同车、同桌人有唆使酒驾的行为,那就应该按共同犯罪处理,也不应当只是教育”。其称,对同车或同桌者无差别的处理,会无限加大同桌同车人员的责任,涉嫌滥用职权。

易胜华建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交管部门应当注意区分同车、同桌人对酒驾行为的态度。对于鼓励、教唆、怂恿酒驾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不知情者、未表态者,不应处理,“但这项工作会大大增加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实际执行中很容易出现偏差,效果不会好。”

近年来,不少地区推出治理交通乱象“新招”,易胜华认为,这些举措的出发点虽好,但是执法行为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滥用权力。以违法惩治违法,显然与初衷背道而驰。“这个界限就是‘有法可依\’,执法人员不能自行创设任何处罚措施。滥用职权的危害性,比酒驾、醉驾更大”,易胜华说。

■延展

曾有同桌饮酒者被判赔

2013年10月,山东济阳县法院作出山东省首例“酒驾身亡同桌人赔偿”判决。据媒体报道,济阳县一名居民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未受到同桌饮酒者制止。在回家路上,其由于酒后精神不集中,撞到路边树上,由于车速太快,导致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涉酒驾男子系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家属将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

济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车存在很大危险,且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仍然实施酒驾行为,对这一严重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同桌者作为共同饮酒人,没有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护送,在主观上对其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表示,此前常出现酒驾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家属事后将同车或同桌者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对其诉讼请求给予支持。武汉此次新政,实际在处罚上更加“提前”,即涉酒驾者被交管部门查获,则立即对同车或同桌者进行教育处理。客观上,对遏制劝酒、较少酒驾的现象具有一定作用。

■链接

同饮者未劝阻抄告单位加强教育

媒体报道,2012年2月,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规定。

济南交警部门表示,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者,交警部门一律通过书信形式抄告其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所属辖区办事处、派出所和安监部门。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济南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曹凤阳表示,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设备的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

记者注意到,公安部层面也曾在去年推出治理酒驾的举措,即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通报所属单位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以此推动单位加强内部教育管理和个人守法自律。

据《新京报》、《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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