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明确,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济南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济南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具有济南市平阴、济阳、商河县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在济南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具有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在济南市平阴、济阳、商河县居住的人员。
根据规定,流动人口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并凭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享有公共服务和便利。
除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与本地娃享受同等待遇外,济南市还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服务和其他法律援助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其中,流动人口在济南市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济南市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流动人口可在济南市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以及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符合济南市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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