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李群)被告人王某甲凌晨时分窜至高青县青城镇某手机大卖场,盗窃展示柜内的各类手机56部,记者昨日从高青县人民法院获悉,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2015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高青县青城镇庆淄路西侧“环宇手机大卖场”,用自制工具打开门锁后进入室内,盗窃展示柜内的各类手机56部,同时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系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手机部分被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2008年4月29日王某甲因犯盗窃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11月6日其因犯盗窃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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