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敏
婚约是我国几千年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婚姻为目的所做的约定。婚约一旦确定,一方往往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彩礼”现象在农村至今仍普遍存在。济阳县的李某最近就因为“彩礼”返还问题犯了愁。那么“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才能平衡婚约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呢?对此,记者联系到济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淑娟。
原来,李某与刘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9月份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农历的十月初八按农村习俗摆宴席订婚,李某给付了刘某礼金6600元及价值4000元的礼物。李某与刘某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后李某发现刘某之前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为此,李某提出要刘某返还彩礼10000元,刘某不同意,李某不知如何是好。
法官王淑娟为李某解答了心中的疑问,李某按照乡土风俗给付刘某彩礼款6600元与之形成婚约,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刘某已与他人成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此,对于李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款6600元的诉讼请求,法律予以支持。但李某无证据证明自己给付了刘某价值4000元的礼物。所以,李某只能请求刘某返还6600元的“彩礼”。 (记者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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