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嘉峪关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徐俊勇)3月23日上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民事公益诉讼人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梁某支付赔偿金6435元(收缴国库),并登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认为:2018年8月8日,梁某登记注册“嘉峪关梁某压面店”从事面条加工个体经营活动。短短一个多月,梁某将非法添加了硼酸的面食流入市场,销售金额6435元。同年8月16日,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梁某经营的压面店食品进行监督抽验,发现生产的菠菜面和小饭含有硼酸;9月15日,工作人员再次对压面店进行检查,又发现硼酸。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硼酸属于非食用物质。法院认为,梁某在生产菠菜面、小饭过程中非法添加硼酸,并将非法添加了硼酸的面食制品流入市场,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破坏了食品消费市场安全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梁某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认错悔过表现等情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梁某当庭表示知错认错、悔错改错,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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