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是指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地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林地,不包括城镇草地。嘉峪关市共有草原面积25.6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原面积17.62万亩。主要分布在黑山山麓、文殊山山麓以及新城镇域周边等处,草原类型主要为荒漠草原和低地草甸。
《草原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破坏草原围栏、棚圈、试验基地、饮水点、牧道等设施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未经审批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和施工等活动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嘉峪关市林业和草原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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