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公务罪,梁某为自己酒后的鲁莽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梁某,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于嘉峪关市,曾被治安处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2日22时许,梁某酒后乘坐王娟驾驶的出租车时情绪激动,无法说清目的地,并辱骂王娟,后王娟将出租车开至嘉峪关市前进路派出所寻求民警帮助。在民警李鹏、白文盟亮明身份要求梁某下车配合调查时,梁某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拒不配合,民警李鹏、白文盟欲将梁某带离出租车时,梁某辱骂并用拳头殴打李鹏面部、嘴部,致李鹏两枚上门牙受伤脱落、鼻部受伤,用脚踢踹白文盟腿部。经鉴定,李鹏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梁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高慧霞通讯员王继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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