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整体水平,促进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嘉峪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区养老服务是指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通过适老化、规范化改造,购买社会力量运营服务,盘活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社区老人互助幸福院设施设备,完善颐养服务中心功能,探索培育医疗康养相结合、季节性旅居养老、结伴互助养老、田园休闲养老等特色养老模式,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化、农村养老服务集约化,满足老年人服务均等化、社会化、多样化需求。
第三条支持各类养老机构发挥专业服务优势,“三社联动”参与经营管理颐养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事项,鼓励行动便利的老年人就近参与颐养服务中心日常养老服务活动。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全市老年人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与个人自费相结合方式,自愿参与社区各类养老服务,个人自费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优惠15—20%。
第五条各社区依托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范的颐养服务中心,进行适老化、标准化改造,设置功能室,主要提供政策宣讲、文体娱乐、科普教育、保健康复、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生活照料、爱心午餐等各类服务。
颐养服务中心因现有设施空间限制不能配置全部功能区的,可利用辖区内其他资源,采取“AB区”“主体功能区+辅助功能区”模式完善服务设施,A区以娱乐活动为主,B区以餐饮、医养和生活照料等为主,确保老年人有相对独立的活动空间和休息环境。
()宣讲教育。定期根据老年人需求开展时政解读、养生保健、疾病预防、知识科普、法律维权等宣传教育活动。
(二)文体娱乐。组织老年人开展歌咏舞蹈、琴棋书画、手工竞技等各类文体活动。
(三)保健康复。为老人提供常见病诊治、慢性病治疗和康复期护理,在老人突发疾病和意外伤害时进行院前救护等服务。
(四)生活照料。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生活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五)餐饮服务。颐养服务中心可设置“老人幸福餐厅”或依托社区周边现有餐厅设置“老人幸福餐厅”,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对象提供价格实惠、餐品多样、可口软糯、方便贴心的适老化就餐配餐送餐服务(每次送餐需另行收取配送费2元)。
第六条镇村养老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村老人互助幸福院建设,提升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老人互助幸福院供养能力,鼓励农村老年人互助养老、抱团取暖。
第七条积极倡导社会养老机构、乡村旅馆、农家乐经营者和广大村民探索发展田园养老、旅居度假服务,引导城市老人到农村结伴组团休闲养心、养生养老,共享田园生活。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运营模式。通过公建民营、股权合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全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企业采取独立承包或合作经营形式运营颐养服务中心。
第九条资金补助。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原则,给予示范颐养服中心每年补助5万元,其他社区颐养服务中心每年补助1万元,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套完善,提升服务效应。综合考虑服务规模、设施功能、服务质量等因素,对颐养服务中心进行定期评估,以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服务清单。综合考虑政府投入、运营成本、养老服务对象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在规定的服务项目下明确服务清单和价格标准。运营方不得擅自改变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用途。
第十一条 智能管理。将颐养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纳入信息平台,公布服务内容、价格、标准,服务补助和老人自费数额等各类服务信息。整合养老服务资源,提升涉老数据、信息汇集、分析运用和支付结算能力。
第十二条 运营周期。对颐养服务中心运营方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运营周期为两年(一年一签约),期满重新招标采购。建立服务组织(企业)竞争机制,每年进行一次星级评定,实行优胜劣汰。
第十三条 人员配备。参与运营的服务组织(企业)根据各颐养服务中心实际需求配备管理和服务人员,包括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健康照护人员及医疗护理、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组织(企业)、评估机构等定期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暂时没有服务组织(企业)参与运营的颐养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日常运营服务,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社区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多元服务。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培育推广老年人商业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冠名捐建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鼓励开展志愿助老服务,建立志愿服务和互助养老队伍,为老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关爱服务。
第四章 服务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嘉峪关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分类标准,养老服务对象在颐养服务中心可使用“雄关颐养券”支付。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信息维护。
第十六条 颐养服务中心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通过信息平台自主选取所需服务项目,或在颐养服务中心前台申请服务。
2.服务平台受理服务申请后,系统自动形成派工单,服务组织(企业)凭工单提供服务。如有异议,服务人员应向平台申请变更、增减服务内容或撤销派工单。
3.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通过人脸动态识别(生物识别)或指纹认证系统确认结算,老人在信息平台进行服务满意度评价。
4.平台自动反馈评价信息,对评价较差的服务项目和服务组织(企业)进行电话回访。
5.服务产生的费用由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月与运营方统一结算。信息平台设置单次、单日消费上限,爱心午餐当日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服务补助当月清零不累计结算。
第十七条 回访和投诉处理。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电话或实地进行回访,填写回访记录,征询老人对服务事项的意见或建议,处理老人与服务人员争议。对因服务组织(企业)责任造成明确的投诉,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对象监管。建立负向约束机制,通过在颐养服务中心、“老人幸福餐厅”等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实时了解服务情况,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进行处理。活动场所供服务对象免费使用的设施设备应设置单人单日使用时间上限,超时使用需按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一)服务对象由违规打餐、浪费食物等行为的,经批评教育后,再次发生的中止1个月午餐补助,发生3次的中止6个月午餐补助。
(二)服务对象在颐养服务中心活动期间,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和不按规定超时使用服务设施设备的,经批评教育后,再次发生的可采取限制消费、通报曝光等方式进行约束惩戒。
(三)服务对象辱骂、侮辱服务人员,提出无理要求或对服务人员有失德、骚扰、人身攻击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再次发生的中止参与颐养服务中心开展的各类服务与活动1—3个月;对服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中止参与颐养服务中心开展的各类服务与活动6—12个月。活动期间损坏设施设备的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服务组织(企业)奖惩。
(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嘉峪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嘉办发【2019 】 1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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