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继禄 李多进)9月20日上午,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市交通局原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书记袁保安受贿案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袁保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案扣押的8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嘉峪关市监察委员会办理的首起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被告人袁保安,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1978年12月参军入伍,硕士研究生,2004年10月从部队转业(正团职)至嘉峪关市工作,先后任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委、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2018年4月18日被嘉峪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羁押。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袁保安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道路建设工程承揽、解决项目资金、代理项目招标、协调外部关系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受贿金额共计84万元。破案后犯罪所得已全部追回。
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保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故决定对其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袁保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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