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马宝玲)为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确保派驻机构日常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近日,市纪委监委出台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日常监督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派驻机构在派出机关指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向派出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进行述职述廉。
《办法》明确了派驻监督工作要聚焦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干部选拔任用,规范干部权力运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10项监督内容。提出了会议监督、备案监督、报告监督、信访监督、谈话监督、检查监督、专项监督、评议监督、执纪监督9种方式。规范了沟通会商、工作纪实、报告通报、述职述廉、检查考核等5项保障措施。并规定了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责担当不到位、落实派出机关工作部署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6种情形要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和改进嘉峪关市派驻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充分发挥监督 “探头”作用,创新监督方法,提升监督实效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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