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栾春辉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南市区水岸华庭住宅小区16-2-401住房一套,与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第七条逾期违约付款责任的规定,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现我公司郑重通知买受人栾春辉自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售楼部办理退房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嘉峪关市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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