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公告〔2018〕1号
为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嘉峪关市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嘉峪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嘉政发〔2014〕83号)的有关规定,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嘉峪关市建设街区进行征收改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五一南路以西,新华路以东,建设南小区以北,建设东路以南国有土地上的部分居民住宅、地上建筑物及部分非住宅,总建筑面积6.76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约4万平方米,共有住宅1019套(征收区域内涉及的非住宅根据该区域整体规划需要进行征收)。上述居民住宅、地上建筑物及部分非住宅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单位: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嘉峪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期限
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25日。
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买卖、租赁、抵押房屋。
五、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物,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具体补偿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筑所有人依法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具体安置补偿按照《嘉峪关市建设街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改造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政策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单位要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征收。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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