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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自2016年9月12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涉

来源:嘉峪关日报 2016-09-14 00:00   https://www.yyb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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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自2016年9月12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邱会勇邱于2016年9月19日10时前到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室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嘉国税稽检通一〔2016〕307号)、《询问通知书》(嘉国税稽询〔2016〕3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2015年1月 1日至 2016年8月31日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业务购销合同等其他相关涉税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请于2016年9月19日前送到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嘉国税稽调〔2016〕307号)。

联系电话:6224895

税务机关地址:嘉峪关市胜利南路16号

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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