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玉红) 初涉股市的“菜鸟”委托精通证券投资的炒股“达人”帮忙炒股,并告知其股票账号及密码。然而,在熊市行情下,“达人”大手笔抛售后,“菜鸟”立即叫停,并因无法承受账面亏损将“达人”告上法庭索赔损失。嘉峪关市法院对这起少见的炒股侵权官司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证券公司原从业人员邴某为其职业禁止行为承担60%赔偿责任,向“菜鸟”赔付2.1万余元的账面损失。邴某提出无责上诉。12月10日,记者获悉,省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作出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请的终审判决。
2010年,嘉峪关市女子韩某与在某证券公司就职的邴某相识。2011年8月23日,韩某将自己的股票账号及密码告知邴某,央求其帮自己操作。当时,韩某股票账面金额共计5.6万元,1个月后其账面金额缩水为2.02万余元。随后,韩某委托律师将邴某告上法庭,以其在没有获得自己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股票致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要求邴某赔偿5.3万余元经济损失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嘉峪关市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邴某身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其任期内为他人代理买卖股票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故应承担60%的责任,向韩某赔付2.1万余元的账面损失,韩某在该案中也有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邴某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韩某将自己的股票账号和密码告诉邴某,让邴某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代理关系,因此,邴某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韩某自行承担。虽然,邴某买卖基金的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的授权范围,但邴某的卖出价格截至韩某修改个人股票账号和密码后时并没有给韩某造成实际损失,应不予赔偿。同时,一审中没有关于邴某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邴某就是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据此,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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