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酒钢集团公司原菲律宾项目筹备组组长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66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处,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
杨某,46岁,硕士研究生学历,原系酒钢公司职工,2007年9月26日被任命为酒钢菲律宾项目筹备组组长(副处级职务),2008年7月20日被任命为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2007年7月,酒钢公司决定与菲律宾东方联合矿业公司合作开发镍矿。酒钢公司成立了菲律宾项目筹备组,杨某被任命为组长。根据杨某提供的转款程序,向菲律宾项目筹备组注入资金时,要先通过甘肃省中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再通过香港的宏裕公司及鸿进公司账户。2007年11月7日,当酒钢公司第二笔2500万元投资款到达甘肃中宇公司账户后,杨某指令甘肃中宇公司借给兰州明诚物资有限公司400万元,又借给石家庄宏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60万元。2008年1月28日石家庄宏鹏公司归还中宇公司200万元,2008年11月2日,杨某妻子归还中宇公司60万元;2008年2月14日,兰州明诚公司归还甘肃中宇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72900元。
2009年12月25日,杨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5日被逮捕。近日,嘉峪关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杨某挪用公款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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