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辉华
晨刊讯 10月23日,由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毅贪污、受贿案判决生效。
2007至2018年间,胡毅利用其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工作、任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方某某通过截留培训款、枪弹购置款等,私设账外资金“小金库”,并将个人旅游、购物等费用在“小金库”中开支,甚至直接私分“小金库”资金,共侵吞公款16万余元。此外,其还利用主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民爆行业监管对象赠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
判决认定,该院指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胡毅具有坦白、立功、退赃、从犯等依法从轻、减轻情节,判决胡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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