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朱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和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人伤事故。近日,黟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朱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7月12日19时30分许,朱某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驶至黟县碧山村台前组路段时,与对向唐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双方倒地受伤、两车受损,唐某母亲打电话报警。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朱某涉嫌酒驾,于是依法提取朱某血液样本送检。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48.84㎎/100ml,经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朱某与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朱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鉴于其坦白,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对方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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