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祝文 倪海燕
晨刊讯 由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仰某某放火一案日前判决生效:被告人仰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仰某某系黟县碧阳镇某村村民,因琐事与同村陈某某发生纠纷,遭到陈某某殴打。由于对被打事件处理结果不满意,6月12日早晨,仰某某拿了4个茅草把准备生火做饭,见不远处村负责人在家门口洗漱,想到自己被打村里还没处理,便嚷嚷着要放火把猪圈烧掉。因无人理睬,仰某某决定以放火方式引起重视,遂将茅草放在柴火堆旁,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引燃柴火堆,村民发现后及时赶来将火扑灭。
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仰某某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放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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