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盗伐林木男子董某面对种种事实证据拒不承认,欲通过“零口供”逃脱法律制裁。9月14日,记者从市林业部门获悉,经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事实证据的证实下,法庭确认董某的犯罪事实,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审理案件时有时会遭遇“零口供”的情况,这是指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涉嫌盗伐林木的男子董某系累犯,在黟县森林警方对其涉嫌盗伐林木事实讯问时,其固执地认为不交待违法犯罪事实可能会逃脱法律制裁。而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3日至25日,经董某提议,与孙某一起并由孙某驾驶五菱面包车到黟县洪星乡红光村、宏村镇塔川村等地实施盗伐林木4次,合计立木蓄积5.064立方米。二人盗伐的林木卖给了黟县便民木材加工厂,董某得款2000元,孙某得款25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董某面对种种证据拒不交待犯罪事实。但是,公诉机关提供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各类证据,均足以证实董某盗伐林木的事实。据此,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董某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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