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黟县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卢某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4月中旬,男子卢某云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李某、金某等人在其自家的山场进行择伐。2017年10月下旬,卢某云将该批木材清理下山。经现场勘查,被告人卢某云滥伐林木209根,经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该批杉木折立木蓄积为37.476立方米。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卢某云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村委会主任那里说明滥伐林木的情况,当晚接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卢某云于次日到黟县森林公安局宏村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云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雇请他人擅自采伐本人承包经营山场林木,折立木蓄积达37.4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鉴于其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加之其当庭自愿认罪,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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