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7月23日9时许,经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黟县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黄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原副支队长方胜贪污、受贿一案。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方胜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下属收受他人财物94.7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涉嫌贪污公款16.48万余元,用于旅游、购物等私人支出。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方胜在担任黄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黄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下属胡某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7599.69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方胜与下属胡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私自截留培训款、猎弹采购款等资金设立“小金库”,并将其中资金用于旅游、购物等私人支出,共计人民币16484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人方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辩护。庭审工作进行4个多小时后,被告人方胜作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由于案情复杂,法官最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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