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或许不少人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但是根据1999年国家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应超过20km/h、整车质量应不超过40kg。一旦超过这些标准,该电动车会被认定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这一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事故认定的责任分担。近日,黟县的汪女士骑乘一辆二轮电动车,在撞伤致死一名散步的老人后,所骑电动车就被认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近日,因犯交通肇事罪,汪女士被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现年40岁的汪女士家住黟县。2017年10月14日5时40分许,汪女士骑乘二轮电动车至沿河东路老缫丝厂路段时,不慎碰撞到在道路上散步的老人朱某,导致其和朱某倒地受伤。接到汪女士电话后,其丈夫汪先生赶到现场,当即拨打“120”,后又拨打了“110”,汪女士和老人被送医。不幸的是,半个月后,受伤的老人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经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汪女士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汪女士所驾驶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案发后,被告人汪女士支付了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57000元。
今年5月10日,黟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认为,汪女士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汪女士在案发现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加之汪女士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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