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祝文倪海燕
晨刊讯近日,由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7年7月,程某某与罗某某商量“出来搞点钱用”,租车从江西流窜到浙江省临安市。路过一家小店时,程某某在外望风,罗某某进店,用螺丝刀撬开收银台抽屉,窃得1760元。之后,程某某、罗某某又伙同王某某租车到黟县县城,趁夜深人静之际,使用钢筋钳剪开一家便利超市门锁,窃取现金人民币750元及各种品牌香烟30余条(价值人民币6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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