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村民柯某华向村民小组长讨要村集体用的沙子不成,双方发生争执,结果恼羞成怒,手持瓷碗砸向村民小组长,这一碗砸下去,柯某华付出的民事代价是赔偿他人6万元,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近日,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柯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据了解,2016年12月28日7时30分许,在黟县柯村镇柯下村,村民柯某华端着瓷碗在自家房屋门前吃早饭,看见负责该村民组环境整治工程的村民小组长柯某后,其便讨要沙子用于自家刷墙,因该沙子是用于村集体环境整治工程,村民小组长柯某便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柯某华右手持瓷碗砸向柯某的脸部,致其左脸部位受伤流血,以至于双方纠缠在一起摔倒在地上,随后被他人拉开。当日,柯某送医后被诊断为:左侧眼部椭圆形挫裂伤,深达肌肉长约15厘米左右。经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7月17日,黟县公安局对柯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其接到民警电话后于同年7月25日,到辖区美溪派出所接受处理。另外,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柯某向黟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柯某华与被害人柯某达成调解协议,就此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6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持瓷碗砸中被害人脸部,导致被害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柯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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