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近日,黟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男子韩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7月3日刑满释放。韩某某整天混迹于网吧、棋牌室内,缺钱就偷,趁着夜深人静,带着小电筒、钥匙等工具,采取爬窗、开锁等方式,在黟县碧阳镇几家店面内盗窃6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67元,被现场监控拍下,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黟县检察院以韩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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