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黟县法院就该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原主任王某春涉嫌贪污一案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了解,现年51岁的被告人王某春长期从事乡村教育工作,擅长美术,曾于1993年获黄山市优秀教师称号。截至案发前,其已经从事教育、培训等工作30年左右。从2008年起,王某春担任黟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由于该校外活动中心人少事杂,从2011年起,王某春负责办班报名,还兼收费等工作,由于其自律不够,抗拒腐败意识不强,加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薄弱等原因,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截留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等不法方式,累计侵吞、骗取国有财产63990元,用于其家庭开支。其中,对于该校外活动中心的打扫卫生费用也未放过。2015年,黟县教育局纪委在与其核对学生用品账目时,其如实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并于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黟县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春及其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的相关指控不持异议,但希望法庭能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鉴于王某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当庭认罪、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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