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由黟县检察院侦结的一起挪用公款案宣判,被告人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违法所得4113.48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现年47岁的孔某原系黟县城管局直属清运保洁大队出纳。2009年至2013年,孔某负责收取碧阳镇、宏村镇、渔亭镇的垃圾清运费,但她采取收入不及时入账方式,先后16次共将476800元存入银行个人账户、购买理财产品和基金,或供本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获利4113.48元。东窗事发后,孔某向黟县清运保洁大队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15年3月25日,孔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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