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讯 日前,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某系黟县渔亭镇楠玛村人,因从事承包建筑工程,年终无力支付民工工资和偿还高利贷,遂萌发放火焚烧自家房屋以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关注,帮其处理债权债务问题之邪念。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家中存放的用矿泉水瓶装的汽油先后泼洒在柴房杂物上、东侧房间内的沙发上及西侧房间内的办公桌下,点燃后关上大门,离开现场。
经现场勘验,被告人刘某某户房屋耐火等级属四级,其户四周均有建筑物,周边民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且防火间距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最低标准,一旦火势蔓延扩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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