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翔
晨刊讯 近日,黟县检察院通过现场监督,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发生脱漏管现象的角度,同意未成年人余某的社区矫正由黟县居住地变更到徽州区。
余某系黟县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按照社区矫正属地原则,余某去年12月到黟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今年4月,余某向黟县司法局提出申请,要求将矫正地点变更到徽州区。黟县检察院经与两地社区矫正主管部门联系,并派员了解其现实表现、到徽州区进行现场核实,查明余某今年4月随舅舅在徽州区学习厨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在黟县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态度积极主动,变更到徽州区更利于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为此同意余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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