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8月31日晚,未取得驾驶证的被告人叶某酒后驾驶一辆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到同向行走的胡某某和程新某,致两被害人及自己倒地受伤。经对被告人叶某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9.48mg/100ml。9月9日,被害人胡某某在黄山市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叶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饮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判断操作失误,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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