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一场泊车纠纷,随着当事人的报警处理,男子醉驾的事实露馅。近日,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停车争执查获的醉酒驾驶案,被告人胡某因危险驾驶罪获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2014年9月20日中午,36岁的男子胡某驾驶一辆轿车从黟县塔川往宏村镇方向行驶,在宏村景区停车场泊车时,与游客林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林某等人闻到对方身上有酒气,怀疑其酒后驾驶还在这里逞强后,拨打了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以胡某涉嫌酒后驾驶对其进行了抽血检验。此后,经鉴定,胡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52.35mg/100ml,系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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