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韩某独自一人采取攀爬、扭锁、撬门入室等手段,先后在该县碧阳镇碧山村、县城等地入室实施盗窃作案14起,窃取价值4449元的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杨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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