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9月9日晚,被告人程某与朋友张某等人酒后来到该县宏村镇一酒吧,恰遇被害人万某等人也在此娱乐。期间,因张某在跳舞时推了万某,二人遂发生纠纷。万某将张某推到舞池边的护栏上,并用手掐住其脖子。被告人程某见朋友被打,即手持一啤酒瓶朝万某的头部砸去,致其左侧面颊部受伤,当场流血。后万某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面颊挫裂伤。经鉴定,被害人万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见自己朋友与他人发生打架,即手持啤酒瓶朝他人头部打去,其主观方面明显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方面造成了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胡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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