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抢劫的被告人刘某某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时不满16周岁的刘某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09年因盗窃被判处拘役3个月15天,2010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满释放不足两个月后又因抢夺被劳教1年6个月。劳教结束不到半年,2012年12月的某一天,刘某某到一小店购物后闲逛,见被害人李某某独自在路上行走,萌生劫财念头。于是尾随其后,在路口一交界处,刘某某捡起一块石头将被害人击倒,并欲上前劫财,遭到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后见路上有人行走,便逃离现场。刘某某这次刑满释放不足半年又再次犯案,而抢劫的对象又是已怀胎9月即将分娩的孕妇,其行为令人所不耻,县法院根据其累犯及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纵观刘某某的犯罪轨迹,值得深思。如何加强对这类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使其回归社会适应正常生活,进而促进社会和谐,是有关部门必须面对和应妥善处理好的社会问题。
·吴飞阳吴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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