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讯 机动车主违反国家规定,未为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只能自己承担责任,得不偿失。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住院治疗费950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月2日17时许,被告汪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黟县县城往该县碧阳镇关麓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南壹品城二期工程路段,与原告黄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交会发生相撞,致黄某受伤,两车损害。原告黄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501.6元。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汪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他人受伤。其行为违反国家关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规定,未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又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舒丽雯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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