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称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未当庭宣判
本报讯9月24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致其母亲死亡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因平时与母亲交流不畅,埋怨母亲心胸狭窄,故在平时多次殴打其母亲。2021年4月11日13时40分左右,汪某酒后回到家中,敲门进入其母亲房间,二人交谈时因言语不和,汪某用拳头殴打其母亲面部,将母亲打倒在地后继续殴打其母亲致鼻青脸肿,并受伤流血。汪某见状并未罢手,仍采用扼颈、用脸盆泼水至其母亲身上的方式对其加害,后将其母亲移至床上,其母亲不断呻吟:“哎呦,打死人了。”汪某无动于衷,对现场地上及被套、床单等处的血迹进行清理。
后汪某骑电瓶车至徽州区,并乘车逃至屯溪区。次日凌晨汪某被歙县公安局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系有一定接触面积、质地较硬物体击打头面部及徒手扼颈引起的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因长期埋怨其母,在家中殴打致其母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本案,确保控辩双方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对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控辩意见。法庭认为该案系重大刑事案件,需充分时间进行合议,将择期宣判。
黄法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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