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8日上午,祁门县法院对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原局长陈新生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新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8万元。对于是否上诉,被告人陈新生当庭表示回去考虑一下再做决定。
据了解,今年54岁的陈新生毕业后就在公安机关工作,历任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局长、徽州分局局长(副县级)。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担任黄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歙县公安局局长、督察长。之后除上述职务外,他还担任歙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6年11月起,陈新生任黄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歙县公安局书记、局长、督察长。2017年6月,陈新生调任黄山风景区党工委委员、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为正县级实职。同时,他还是黄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到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新生在担任副县级到正县级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2.396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被告人陈新生主动投案,在留置期间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掌握及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在案件审理期间,陈新生自愿交纳罚金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新生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新生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新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及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新生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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