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胡杰)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要求,近日,歙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办理两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徐某某皆为歙县两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2019年7月17日,因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6日经批准被逮捕,羁押于歙县看守所。案发前两企业有工人60余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王某某、徐某某被羁押后,两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工人工资停发,银行贷款到期不能及时还贷,企业濒临破产。歙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后,转变办案理念,积极介入,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释放司法善意,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办案检察官从依法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一是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对于涉民营企业案件被羁押人做到高度关注,在批准逮捕后及时与其谈话教育、释法说理,督促其认罪认罚;二是主动与有关单位、部门沟通,多次向办案单位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被羁押人现实表现及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三是精准适用强制措施,综合两案案情、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所涉罪名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等,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9月17日,歙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办案单位采纳建议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通过对这两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办案时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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