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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来源:黄山日报 2018-04-27 11:12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一:江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于2011年底创办“音扑网”音乐网站。在“音扑网”创办之后至2013年4月间,江某在该网站上传未经获得版权使用权的MTV歌曲253首供网友点击下载,下载次数总计88959次。期间,江某利用“音扑网”在“百度联盟”参与广告投放宣传,共获利20038.94元。

【裁判结果】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以惩处。该院判决:被告人江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违法所得20038.94元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侵犯著作权犯罪不仅仅是通过传统媒介,越来越多的侵犯著作权是通过网络进行。本案经过判决,使公众认识到“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每个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在网络上一样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网络是虚拟的,但法律不是,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郭某某、游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游某某在未得到“黄皮肤”、“铍白金”、“舒极”、“夫专家”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制作、灌装、包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乳膏,共销售获利32000元。2015年9月25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广东省惠州市陈江镇东升村新屋仔村21-5号民房共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产品52920支,价值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所有人许可,在两种以上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该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作案工具:印章三枚、电脑硬盘五个、乳膏外包装及防伪标签若干,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保护注册商标不受侵犯,有利于企业开拓和占领市场,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上述案件通过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决,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分子,对妄图以身试法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净化了商品交易环境,为省、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服务重点创新项目保驾护航。

案例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公司)是第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及图”商标和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及图”商标的专用权人。古井贡酒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3年底至2014年8月份,孙某某购置低档次散装白酒、废旧古井贡酒酒瓶、包装盒、铆钉及铆钉枪等制酒工具材料,在其住宅中以低档次白酒灌装成高档次白酒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公司的原浆献礼、原浆5年古井贡酒共计2040瓶,销售金额共计53850元。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黟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判决孙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等。

古井贡酒公司认为孙某某侵害其商标权,遂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7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7000元)。

【裁判结果】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通过购置低档次散装白酒、废旧古井贡酒酒瓶,生产、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公司的原浆献礼、原浆5年古井贡酒,其行为害了古井贡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孙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定孙某某赔偿古井贡酒公司损失1万元,并承担古井贡酒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孙某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又因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所发挥的刑事打击和民事赔偿的双重保护功能。本案中,孙某某的制假售假的金额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而其民事责任则是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后进行认定。本案对今后审理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侵权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起到了指引作用。

案例四: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山市屯溪区强林财务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注册了第209837号“一得阁”文字商标和第1926226号“一得阁文字及图形”。“一得阁”商标曾先后获得了“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荣誉称号。2016年11月14日,一得阁公司的受托人姜某某至黄山市屯溪区强林财务文化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强林经营部)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有“一得阁墨汁”标识的墨汁一瓶,之后由公证人员进行了封存。后经当庭拆封并与正品比对后发现,封存实物上防伪标识、包装盒等与正品不同。

【裁判结果】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得阁公司系第209837号“一得阁”文字商标、第1926226号“一得阁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所有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有效期限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由强林经营部售出的涉案墨汁与一得阁公司产品相比在防伪标识、外包装等多处明显存在差异,却使用了与一得阁公司第209837号、第192622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强林经营部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已构成商标侵权,其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综合考虑强林经营部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后果、涉案商品本身的价格、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一得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本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酌定由强林经营部向一得阁公司赔偿6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加强对中华老字号的保护,社会各方都责无旁贷。本案通过审理,一方面打击了损害中华老字号的侵权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另一方面,结合侵权的实际情况确定了赔偿标准,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五: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中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冠公司)注册了第37类1391821、5866698号,第42类14136815、3153051、5866697号中冠商标。

2016年5月19日,浙江中冠公司发现黄山中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中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浙江中冠公司第5866698号、第5866697号“中冠”商标的字体基本相同门头、展示牌、名片进行经营活动。浙江中冠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山中冠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浙江中冠公司损失40万元。

【裁判结果】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浙江中冠公司注册了第37类1391821、5866698号,第42类14136815、3153051、5866697号中冠商标的相应权利。黄山中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模仿使用上述商标构成侵权,黄山中冠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综合考虑黄山中冠公司的侵权情节、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以及浙江中冠公司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0元(其中包括浙江中冠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中冠”商标通过浙江中冠公司的多年持续使用、宣传和维护,已经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声誉。黄山中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模仿使用注册商标“中冠”用于广告宣传和企业名称等,既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也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搭乘他人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在侵权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确定了符合当地经济与市场实际的赔偿数额,为类似案件指引了有益的裁判思路。

案例六: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Inc.)与黄山锦峰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徽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

磊若软件公司系一家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律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设立的企业,系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在例行软件检测过程中,发现黄山锦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锦峰公司)享有版权的公司官方网站(网址为www.jinfengresin.com)正在使用“Serv-UFTPServerv6.0”软件,但磊若软件公司销售管理系统上未见黄山锦峰公司的购买记录。磊若软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山锦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盗版的“Serv-UFTPServerv6.0”软件,并赔偿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www.jinfengresin.com服务器的所有人合肥徽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徽普公司)为共同被告。

【裁判结果】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磊若软件系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其通过使用的telnet命令实施远程登录,获取黄山锦峰公司网站服务器中关于FTP软件的身份回馈信息,该信息显示“220Serv-UFTPServerv6.0forWinSockready…”计算机字符。从技术上考虑,服务器控制者可以通过修改软件的相关设置以躲避网络袭击,在服务器控制者修改软件的相关设置的情况下,运用telnet命令远程登录主机所获得的结果本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但黄山锦峰公司、合肥徽普公司均未能举证说明黄山锦峰公司网站服务器中的FTP软件在证据保全公证时间段内的安装记录、更新记录、卸载记录等,亦未能举证证明直接运行其他软件可以生成“220Serv-UFTPServerv6.0forWinSockready…”计算机字符。综合双方举证,可以认定黄山锦峰公司的网站服务器上使用了涉案软件的盖然性程度较高。

黄山锦峰公司虽为案涉网站“www.jinfengresin.com”的所有者,直接使用该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为公司业务宣传发布信息报道,但是黄山锦峰公司系租用合肥徽普公司的网站服务器,该网站服务器由合肥徽普公司控制。黄山锦峰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行业,缺乏计算机软件及网络领域的专业知识,且其对涉案服务器和软件安装并无控制支配权,因而在合肥徽普公司提供网站建设及服务器空间的服务过程中,黄山锦峰公司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网站所在服务器上安装运行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软件,故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合肥徽普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有的网站服务器中复制安装Serv-Uv6.0软件,向黄山锦峰公司提供网站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商业性使用,侵害了磊若软件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类型、功能、数量、侵权范围、影响、相关经营成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合肥徽普公司赔偿数额为50000元。

【典型意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如何认定是否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本案的关键。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结合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特点,准确对是否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做出了认定。同时,本案的当事人涉及到外国企业,该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外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视同仁,为外国企业在华发展、技术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案例七: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歙县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基本案情】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方特公司)系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的著作权人。2015年10月26日,华强方特公司发现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歙县店(以下简称台客隆公司歙县店)未经许可销售涉及上述著作权的“君踏福卡通亲子包脚男女童棉拖”,华强方特公司以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台客隆公司)、台客隆公司歙县店销售侵权商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裁判结果】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台客隆公司歙县店销售的涉案“君踏福卡通亲子包脚男女童棉拖”使用动漫卡通形象与华强方特公司的动漫卡通形象构成实质相似,台客隆公司歙县店未经华强方特公司许可销售涉案商品,侵犯了华强方特公司的发行权,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台客隆公司歙县店系台客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台客隆公司承担。依据台客隆公司歙县店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本地的经济水平、侵权行为性质、华强方特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6000元。

【典型意义】

动漫卡通形象是创造者基于其独特创意、技巧及其才华所产生的一种智力成果,具有可识别性强、可复制性强以及应用性强等特点,其与知识产权有非常紧密的相关性。近年来,动漫卡通形象侵权行为在巨大利益的吸引之下日趋增多,这无疑对创作者甚至动漫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危害。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对动漫卡通形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同时也让商家知晓保护动漫卡通形象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更为其树立了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法律意识。

案例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黄山唯秀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分别是《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第二辑)》及《我是传奇【原创流行金曲精选】》的著作权人,其均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以下简称音集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及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2017年7月8日,音集协发现黄山唯秀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唯秀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KTV点唱系统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服务。音集协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山唯秀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放映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音集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亦未能提供黄山唯秀公司因侵权而获得收益的证据,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黄山唯秀公司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当地经济状况以及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黄山唯秀公司赔偿损失的数额为4万元。

【典型意义】

音集协是我国唯一一个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集中管理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其邻接权,经过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及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通过本案的审理,相关的KTV经营企业应意识到音像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性,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应加大对在经营场所内放映的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审查,及时签订相关的授权合同或者保留相关音像作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据,避免出现类似侵权情况,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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