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规定,以下单位在我行已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等活动,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行开户网点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我行将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特此公告。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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