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红升
晨刊讯近日,歙县法院审结一起修理厂状告“霸王”车主修理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车主限期内支付修理费。
2016年初,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受损后在某修理厂修理,经评估修理费为10000余元,另评估费500元由修理厂垫付。车修完后,保险公司已预付修理费10000元给宋某。后修理厂多次通知宋某取车付费,但宋某既不支付修理费,也不领车。修理厂保管该车一年多,故要求宋某还应承担相应保管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将事故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修理厂与宋某形成维修合同关系。修理厂将车修完后,宋某应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因修理厂未提供宋某延期提车时间及需交纳管理费的依据,故对修理厂要求支付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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