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来,朱某某在徽州区华辰桑蚕专业合作社和歙县旸村工业园区内(2015年后新增)租赁冷藏仓库及冷冻设备经营干花保鲜业务。自诉人李某、姚某、朱某、吴某、叶某、吴某陆续将菊花、太阳花等干花交朱某某存放在冻库内保鲜,朱某某出具保鲜登记卡,双方凭卡进出货物并作记载。2016年6、7月份,朱某某因此前资金链出现断裂,为偿还债务及赌博等支出,擅自出售六自诉人存放在其冷库内的货物,取得款项后加以使用,一直向各自诉人隐瞒。被发觉后,朱某某承诺在短时间内支付货款,以此敷衍,但之后逃避承担责任且无实际偿还能力。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应受刑罚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朱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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