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月3日14时许,吴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屯溪区黄口桥方向驶往歙县王村镇横关村。当摩托车高速行驶至王村镇上珠坑路段时,吴某看见前方驶来一辆轿车,连忙刹车,但避让不及,与对向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冲击力致吴某连人带车摔伤,吴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当日16时许,歙县公安局民警对吴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系醉酒状态,后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31mg/100ml。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庭审中,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据法律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程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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