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江涌
晨刊讯 日前,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交通事故后,已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却向保险公司书面承诺不要求赔偿,让受害人权益无从保障,从而被诉至法院,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4月2日,邱某驾驶小型车由歙县深渡驶往南源口,途中与鲍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后载鲍某某)发生碰刮,致鲍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鲍某某被及时送往歙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左膝关节、左踝关节未见明显骨折脱位征象,邱某支付当日门诊医疗费后就与原告方断绝联系。原告因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未能得到赔偿,特诉至法院。
经审理核实: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约定有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事故发生后,车辆所有人方某(系邱某丈夫)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对其自身事故车辆进行损失理赔时,为能得以及时赔付向保险公司书面承诺:“由于鲍某某伤情较轻,本人自愿承担伤者全部损失费用,就此费用放弃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抗辩事由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设立交强险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仅因车主及投保人放弃而对受害人不予赔偿,不仅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与交强险价值理念相悖,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同时,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只有代替受害人申请保险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权利,而不能未经受害人同意放弃受害人向保险人理赔的权利。为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鲍某某医疗费594.07元、误工费2384.48元,鲍某电动车修理费600元、交通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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