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一村民因在玉米地设夹捕获野猪一头而被判处刑罚。8月25日,歙县法院判方某犯非法狩猎罪,处罚金1500元。
2015年8、9月份,方某在同他人闲聊中得知同村村民林某家在“大塔坞”地里的玉米被野猪毁坏不少,便到玉米地里安放铁夹一只。一周后,方某到地里查看时发现铁夹不见了,怀疑铁夹可能被夹到的野猪拖走。第二天,方某和村民在另一片山场中找到受伤的野猪并打死运回家中宰杀。2015年10月15日,歙县森林公安民警在查办同类案件中,方某投案自首,主动供述用铁夹捕杀野猪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方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张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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