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立婷
晨刊讯 近日,歙县检察院承办由市检察院交办的罗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先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
2013年12月29日,罗某驾车与骑自行车的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一级伤残、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治疗花医疗费35.32万元,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罗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2.77万元,已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12万元的限额,超出部分应由罗某等承担80%。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罗某以罗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去世不需护理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承办人对罗某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调阅原一、二审法院案卷材料,查阅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及案例,提出和解建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表示对本案不再缠诉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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