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颖莉
晨刊讯 近日,因车祸受伤的汪某在歙县法院民一庭法官的尽心调解下,欣慰地领到该次事故的工伤保险补偿金44万元。
汪某从事缝纫工作,一日,从服装公司回家途中与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重度颅脑损失、骨盆多发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负次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故汪某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汪某所在服装公司未依法为汪某缴纳社会保险,认为汪某是由第三人发生事故造成伤害,已获民事赔偿60万元,拒绝就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汪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保险机制在法律上并行不悖,一个属于私权范畴,一个属于公权范畴,不能互相替代,汪某获民事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法官释明,服装公司与汪某达成协议,并主动履行相关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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