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必臻
晨刊讯 近日,歙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刘某在2012年以个人独资公司名义在歙县承包多个楼盘的外墙保温工程,并将部分工程交给洪某等10人施工,到2014年11月拖欠洪某等10人工资7.7万余元。歙县人社局责令,刘某仍拒不支付,并玩起“躲猫猫”。案发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支付劳动者报酬后被取保候审,然而却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又“人间蒸发”。经公安机关近20天追逃,刘某被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但念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支付劳动者报酬,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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