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李小云
晨刊讯 11月6日,等待了近三个月后,吴先生终于拿到了由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黄政复决(2015)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中显示,“确认被申请人(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歙县招管局”)作出的‘歙招监字(2015)第2号’招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违法。”然而,尽管这份决定书维护了自己所在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吴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目前我们当时中标的工程已经进行第二次招标,且新的中标候选人已经产生、公示,想要重新再来已经不可能,真的让人很无奈。”11月9日,吴先生告诉记者。
合法有效的中标候选人最终未能成为“中标人”
今年6月16日,歙县教育局发布招标公告,对歙县森村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食堂综合楼进行招标,吴先生所在的建筑安装公司和其他22家公司参加了投标。7月9日,经该工程评标委员会评定,巢湖一家建设工程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吴先生所在的建筑安装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7月10日,因质疑巢湖这家建设工程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行为,吴先生及时向歙县招管局进行材料反映,但因“程序不对”,歙县招管局建议吴先生向招标人歙县教育局反映。7月15日,歙县教育局和招标代理机构联合给吴先生所在建筑安装公司送达答复文书,认为“质疑不成立”(详见本刊7月16日4版《质疑中标候选人资格不予受理?》报道)。
8月3日,经评标委员会复评,认为巢湖这家建筑工程公司未按要求提供项目经理变更证明材料,所投标书为无效投标文件,否决了该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建议该项目流标,重新招标。
“第一中标人被否决,按照规定,我们这个合法有效的第二中标候选人应该成为新的‘中标人\’,但歙县教育局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在8月7日公布了流标公告的同时,发布了二次招标公告,真的让人难以理解。”
再次投诉被驳回
8月14日,吴先生再次向歙县招管局进行材料投诉,认为歙县教育局的做法违反了有关规定,侵害了自己所在公司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流标公告和二次招标公告,确定自己所在公司为新的“中标人”。然而,8月17日,歙县招管局做出了歙招监字(2015)第2号《招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认为歙县教育局的重新招标符合相关规定,并依法驳回了吴先生的投诉。
行政复议确认 《决定书》处理决定违法
对于歙县招标局的《决定书》,吴先生不服,并于8月18日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依法受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歙招监字(2015)第2号《决定书》认为歙县教育局的重新招标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对此,歙县教育局在给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答复中也认为上述法条只是规定“可以……也可以”,而并非“必须”,加之作为招标人有选择权,正是考虑到众多投标人的利益与公平,才选择了流标,重新招标。
不过,记者在“黄政复决(2015)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看到,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进行了具体规定,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在对该工程评标时,推荐了巢湖这家建设工程公司和吴先生所在的建筑安装公司两家候选人,因巢湖这家建设工程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被否决,而歙县教育局又未提出相应的法定理由,因此,歙县招管局认为歙县教育局重新招标符合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确认《决定书》处理决定违法。
利益如果受损 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目前该工程已经重新招标,且新的中标候选人已经产生、公示,想要撤销已经不可能,不过,如果吴先生所在公司的利益受损,可依法向给自己公司造成损失的歙县招管局申请国家赔偿。”11月10日,市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一张姓负责人表示。他告诉记者,申请时吴先生需要举证,在收到吴先生的申请后,被申请赔偿的部门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答复,如果未做出答复或者吴先生对于赔偿金额有异议,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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